包头市水务局关于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实施意见
各排水户:
持证排水是贵企业(个体)用实际行动支持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生态优先、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具体表现。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包头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建城函〔2019〕773号)要求,列入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管理的既有排水户应补办“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简称:排水许可证)。对于新增排水户,严格按照规定,规范办理排水许可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管理范围
在市政排水管网已覆盖的区域,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排水户。不包括污水管网及配套污水处理厂自成体系、封闭运行的各工业园区排水户,如:昆区钢铁深加工园区、九原工业园区、铝业园区。包括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排入市政排水管网污水的园区排水户,如:稀土高新区、装备制造园区。排水户分为重点排水户、一般排水户两大类。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建筑、餐饮、医疗机构、机关、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城市综合体、洗车行、农贸市场等工商户。
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严禁排入污水管网,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的,办理排水许可证(临时)。
二、分类实施
(一)重点排水户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同生态环境部门公示)的排水户以及其它对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有较大影响的排水户。包括工业、医疗机构、生物制药、科研机构、餐饮、洗浴、汽车维修、洗车行、大专院校。
(二)一般排水户指重点排水户以外的其它排水户。包括商场超市、写字楼、机关、事业单位、中小学校。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三)重点排水户水质检测项目
1.医疗制药(含医卫大专院校),PH值、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4-N)、总磷(TP)、总氮(TN)、生化需氧量(BOD5)、氯化物、硫酸盐、粪大肠菌群、余氯共11项。
2.餐饮酒店(含洗浴、城市综合体),PH值、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4-N)、总磷(TP)、总氮(TN)、生化需氧量(BOD5)、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共9项。
3.工业机电(含汽车维修、洗车),PH值、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4-N)、总磷(TP)、总氮(TN)、生化需氧量(BOD5)、氯化物、硫酸盐、汞、砷、铅、镉、铬共14项。
4.综合类(含有医院、餐厅、实验室的单位、科研院所):PH值、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4-N)、总磷(TP)、总氮(TN)、生化需氧量(BOD5)、氯化物、硫酸盐、粪大肠菌群、余氯、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动植物油、汞、砷、铅、镉、铬共18项。
(四)一般排水户水质检测项目,PH值、悬浮物(S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4-N)、总磷(TP)、总氮(TN)共6项。
三、办证指南
(一)办理流程:申请(首次申请、变更或延续、重新申请)—受理—审核—现场勘查—批准—发证。
(二)提交材料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隔油池、沉淀池及污水处理设施等);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如果隐蔽竣工报告因建成年代久远丢失,可由申请单位出具情况说明替代);
5.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无水量检测报告也可用提供有证明力的用水量的相关材料,使用自来水的需提交连续三个月供水部门开具的水费收据;使用自备水的需提供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及取水设施资料);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情况说明、水量预测报告;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其他排水户不需要提供。
(三)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五)办理方式:全流程网上办理,办结后出具电子版排水许可证。网办地址:http://zwfw.nmg.gov.cn。
进入网办地址后选包头市—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
(六)线下咨询地址:包头市九原区建华南路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B区综合窗口。电话:0472-2656127。
四、法律责任
(一)关于无证排水情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与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不按证排水情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拒不整改情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情形。《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排水户违反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包头市水务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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