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集团)白云鄂博矿区绿电直供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包审批服务水保许决〔2024〕7号
包钢(集团)白云鄂博矿区绿电直供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包头钢铁(集团)责任有限公司:
我局受理你单位《关于报审包钢(集团)白云鄂博矿区绿电直供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函》(包钢函〔2024〕35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包钢(集团)白云鄂博矿区绿电直供项目位于白云鄂博矿区境内,2024年3月15日,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包发改审批字〔2024〕18号文下发了该项目核准的批复。项目建设规模为风电场总装机容量150万千瓦,安装15台单机容量为10万千瓦风电机组,新建110千伏升压站1座、6千伏开闭站1座,改造变电站4座,新建输电线路28.19公里。项目包括风电场区、升压站、开闭站、变电站改扩建工程区、输电线路、施工生产生活区,总占地面积39.37公顷,动用土石方总量25.85万立方米。工程总投资76058.35万元,计划于2024年6月开工,2024年12月完工,总工期7个月。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9.37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项目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87%,土壤流失控制比0.8,渣土防护率89%,表土保护率90%,林草植被恢复率93%,林草覆盖率22%。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为66.929万元。
二、生产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加强水土保持施工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做好防护措施,控制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包头市水务局和白云鄂博矿区水务局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规模、地点和水土保持措施如需做出重大变更的,须报我局批准。
四、你单位是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本项目建成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水土保持方案及本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初步设计等进行,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包头市水务局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
五、本许可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重新审核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202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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