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包头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

发文时间: 2025-08-01 资料来源: 包头市水务局

根据《包头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包头市水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要求,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指导和督促招标人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打击借用资质,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时间安排

2025年8月7日至8月11日

二、检查人员确定

检查组成员共2人,名单由《包头市水利工程招标工作“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三、检查项目范围

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1日公开招标,并发放中标通知书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施工、监理、货物、服务)进行检查。检查项目随机抽取产生,抽查比例为10%。

四、检查内容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性和合规性。重点关注招标条件、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签订公开、信用应用、档案归档等,具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检查事项清单》。

五、其他要求

(一)全面开展检查。检查人员要认真梳理受检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照检查内容,逐项开展随机检查,填写《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检查表》(附件)。

(二)检查结果公开。检查结果应当于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在包头市水务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公示期15个工作日。

(三)抓好问题整改。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提升监管水平。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合规严肃处理。

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检查表

包头市水务局  

2025年8月1日

附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检查表

项目名称:                                 招标代理:

招标人:                                   中标人:  

检查人:                                  检查日期: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内容

发现问题

1

招标文件

1、招标前,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招标前,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是否已经落实;

3、施工招标前,是否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2

招标方式

1、是否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2、招标事项变更的是否履行相应手续;

3、应当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认定。


3

招标代理

1、代理机构是否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2、代理机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招标人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1、招标人是否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2、招标公告是否载明《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规定内容;

3、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4、在不同媒介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是否一致。


5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是否不少于5日;

2、招标人确定的提交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3、招标人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4、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的标段是否合理;

5、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是否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6、招标人对暂估价的设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7、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存在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内容,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3)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12)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13)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8、招标人是否按照“谁招标、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在公开发布招标文件前完成公平竞争审查;

9、投标保证金金额、提交形式、返还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0、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是否列出危大工程清单;

1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2、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市文件)有异议的,是否按规定答复。


6

投标

1、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通投标;

2、中标人是否存在采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7

开标

1、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2、开标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3、异议是否答复并记录。


8

评标

1、招标人是否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是否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3、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专业构成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存在应回避未回避的;

8

评标

4、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是否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5、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6、评标委员会成员采纳的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投标人报价存在异常低价的,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前未要求投标人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澄清或说明;

8、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审发现投标文件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未向监管人员报告;

9、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异常且说明不合理。


9

中标和合同签订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

2、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按规定答复:

3、招标人是否按规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是否在规定时间签订书面合同;

5、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致;

6、招标人是否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存款利息。


10

信用应用

企业信用评价是否在招标投标领域应用。


11

档案归还

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是否按期、完整移交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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