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市水权转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市水权转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包府办发〔2011〕15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我市水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内蒙古宁夏黄河干流水权转换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黄河干流水权转换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全面开展水权转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和各类工业园区新增工业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取用黄河水,须通过水权转让途径解决用水指标,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水申请,按相关规定办理水权转让手续。
二、新增用水项目从画匠营子水源地、镫口工业供水工程、大青山应急水源工程等在建或已建成供水工程输水管网取用水,且年取用水量在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项目都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经市水务局审查通过后,办理水权转让及用水许可手续,并缴纳水权转让费。
三、水权转让项目用水单位(企业)须与市水务局签订《水权转让协议》,制定《水权转让实施方案》,并按照相关规定按时交纳节水工程建设费、节水工程运行维护费等水权转让费用。用水单位有权参与黄河水权转让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有权向市水权转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实施水权转让工程要综合考虑各个建设项目的工程类型、规模、转让水量、投资额度的合理性,确保用水单位(企业)平等出资,平等获得水权。水权转让水量一经确定和批准,正常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
五、节水工程建设费为:节水工程建设单方水投资与转让水量乘积。节水工程建设单方水投资由节水工程竣工决算确定;在同一时段内,各用水单位(企业)节水工程建设单方水的投资相同。节水工程的运行维护费在转让期限内(25年)每年按节水工程建设资金的2%计算。其他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水权转让项目用水企业若在取得取水权后两年内项目不开工,或用水企业不按要求按时足额交纳水权转让费用,市水务局可提出变更用水企业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取消其水权转让用水资格,并由其承担违约责任。
七、在水权转让有效期内,用水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和取水标的,否则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水权转让工作,积极支持、配合全市水权转让工作的有序开展。各用水项目单位(企业)要严格按照水权转让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履行水权转让相关手续,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力争早日完成水权转让工作。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蒙公网安备1502040200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