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5020001153653XJ/2025-00955 成文日期: 2011-08-08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文号: 包府发〔2011〕76号
发文机关: 包头市人民政府 公文时效: 有效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意见

发文时间: 2023-12-12 资料来源: 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的意见


包府发〔2011〕76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各大中专院校,驻包部队: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统一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有效促进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水资源管理的重大意义

(一)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中央、自治区高度重视水资源管理工作,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一号文件坚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明确了水资源管理要凸显“最严格”制度,提出了水资源管理的“三条红线”。我市是全国严重缺水城市之一,多年平均水资源量10.14亿立方米,可供开发利用水资源量仅为6.06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不足350立方米,仅为全国及自治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15%左右,特别是城市规划区人均水资源量不足100立方米,后山地区十年九旱。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缺乏,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利用率低等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水资源的承载力接近饱和,生态环境和水资源面临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工程性缺水和结构性缺水的情况日益严重,水资源紧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通过制定严密的制度、采取严格的措施,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适应与应对水资源约束的能力,是在水资源管理领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应对我市严峻的水资源形势、解决我市复杂的水资源问题的根本要求,对转变水资源利用方式、推进社会发展进步,对实现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青山区、昆都仑区、东河区、九原区城市规划区部分、石拐区城市规划区部分、稀土高新区和白云鄂博矿区的水资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直接管理。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规划、统筹、配置城市规划区的水资源。

(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全市地下水资源的开采计划,并依法划定公布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保护区,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坚决遏止乱采滥采地下水资源行为。

(五)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六)加快制定和实施水资源总量控制与综合治理规划,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分析确定城市规划区各类水资源的可利用量,研究确定城市规划区各类供水工程的布局、形式、规模,制定城市规划区水环境治理与水资源循环利用总体规划、中水资源综合利用配置方案,构建城市水资源利用循环体系,打造城市水资源综合利用与优化配置系统,实现我市城市水系统良性循环。

三、建立水权制度,运用水权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七)目前,国家、自治区分配给我市工业和城市生活取用黄河水指标已经满额度取用。按照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干流水权转换实施办法》的规定,新增工业用水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或工业园区必须投资黄灌区农业节水工程建设,由农业节水量转让取得用水指标。根据《黄河取水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和《黄河水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新增黄河用水项目,须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水权转让事宜。

(八)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水权转让实施办法,规范水权转让工作。

(九)从2011年7月1日起,各旗县区及稀土高新区新增工业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取用黄河水,必须通过水权转让途径解决用水指标。新增用水项目从画匠营子水源地、镫口工业供水工程、大青山应急水源工程等已建成供水工程输水管网取用水的,取用水量10万立方米/年(300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各类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予以用水许可审批,通过水权转让取得用水权,缴纳水权转让费。水权转让费为年取用水总量(立方米)乘以水权单价,水权单价随水权转让工程建设投资等费用的变化而变动。水权转让费由各旗、县、区政府或工业园区统筹上缴,也可由用水业主单独上缴。水权转让费统一缴入市财政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水权转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等。水权使用有效年限为25年,期满后如需继续取水应重新办理水权转让手续。

(十)任何供水、制水企业不得擅自向用户承诺供水,需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向项目用水单位供水。

四、实行严格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十一)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控制红线。“十二五”期间全市年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1亿立方米之内,其中黄河水控制在自治区分配指标之内,地下水控制在4亿立方米之内;力争每年压减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开采量1000万立方米,地下水严重超采区超采状况根本扭转,实现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采补平衡。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对用水单位制定明确的年度用水计划,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任何地区和单位都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加强取水计量监管,对超过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一律不再审批新增取水。

(十二)严格取水许可审批。依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管理权限内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得越权审批;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个人)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取水。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用水,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执行,从严控制使用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水。

(十三)强化计划用水考核。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下达的用水计划进行考核,对超计划取水实行累进加价收取水费;各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自备井技术档案和台帐,定期检查地下水取 水户的用水情况和计量设施完好情况,各用水户必须在水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安装计量设施;无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损坏不及时更换的,依据《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按水泵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足额征收水资源费。

(十四)严格执行“三个一律不准”。2011年起,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一律不准再审批新的自备水源井,一律不准使用地下水进行土建工程建设,一律不准收取违法取水的在建新建土建工程水资源费;对违规使用地下水的业主,依法惩处,无取水许可证的自备水源井坚决封停。

(十五)建立明确的地下水使用退出机制。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除生活饮用水和有特殊生产工艺要求外,工业、经营服务业、绿化等用水一律退出使用地下水,符合水源置换条件的地下水源井坚决予以关闭、封停;对公共供水不能满足用水工艺和技术规范需求的自备井,按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征收地下水水费,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用水,限量开采,强化监控,并随公共供水条件的改善适时关停。

(十六)依法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山北地区水资源严重匮乏旗县区,严禁过度开采地下水资源,坚决遏止过度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地下水资源优先用于保障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农牧民安全饮水,确保优质优用;对影响和威胁城镇安全供水和农牧民安全饮水的工业和建设项目,坚决依法查处,限制其取用水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五、实行严格的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十七)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制定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和无效用水。按照《包头市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严格执行节水“三同时”制度,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突出抓好农业高效节水,推广普及农业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水分生产率,降低亩均用水量;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工业项目,对年取用水达到10万立方米的用水户实行重点监控;加强企业节水管理,对冶金、电力、化工、纺织等高耗水行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和示范工程,推广先进实用的节水技术产品,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继续抓好节水型企业、节水型机关、节水型学校、节水型社区、节水型灌区的试点建设工作。

六、实行严格的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十八)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定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排污总量建议;开展城市规划区河道纳污能力分析和重点污染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治理,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保部门要建立完善洽商机制,进一步加强水情监测,及时通报水情,积极做好污染源监控和取缔工作,从源头上把好水质关。

七、实行严格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十九)根据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规定,本市范围内凡新建、改建、扩建需取水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的技术依据之一。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提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和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未通过审查的,不予受理、审批建设项目取水许可。

(二十)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不能超出总量控制指标,项目用水定额必须符合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满3年,建设项目未动工的,须重新办理水资源论证手续。

(二十一)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向市发改委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提交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否则,市发改委对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立项。对未经水资源论证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

(二十二)本市范围各辖区内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要立即开展园区水资源论证工作。自治区水利厅要求,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于没有完成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园区,将暂缓审查批复新入园企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八、加大对违法取水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十三)加强水资源管理执法监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监察力度,进一步规范整顿水市场,严厉查处各种违反水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对擅自凿井、无证取水、非法转供水、无计量取用水、无计划取用水、拖欠或拒缴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旗县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保障取水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强化依法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对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违法性质恶劣、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进行重点查处,并进行公开曝光,增强震慑力,维护水法律法规权威。

九、强化工作责任落实,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二十五)切实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真正把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一号文件精神,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安排部署;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牢固树立人水和谐理念,把加强水资源管理作为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水资源管理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十六)实行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市县两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建立领导任期水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水资源管理工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把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各旗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强化政府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主要控制性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领导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七)健全完善水文、水资源监控体系。加强水文、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切实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完善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相适应的监控体系,加强对取水户取水与排水、排污监测。

(二十八)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修复、节水技术推广与应用等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九)创新水资源管理机制。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对涉水公共事务的调控监管职能,依法实施对各类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市发展改革、经信、财政、环保、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确保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十)健全水资源管理监督机制。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水资源知识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提高水资源管理和决策的透明度,积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取意见,建立公众参与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二零一一七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水资源   管理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厅。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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