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城市“健康水工程”管理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城市“健康水工程”管理的通知
包府办发〔2005〕53号
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加强城市“健康水工程”的管理,维护“健康水工程”市场秩序,保障我市居民喝上符合直饮水标准的“方便水”、“放心水”和“安全水”,根据《包头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城市“健康水工程”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水务局是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城市“健康水工程”发展规划,制定有关政策和标准,对城市“健康水工程”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城市“健康水工程”包括管道直饮水、高品质生活水和桶装水等几种实现形式。
二、凡在我市从事城市“健康水工程”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必须携相关资料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生产规模、生产工艺、设施设备、产品质量、管理水平、资信状况等情况综合审验,签订《经营协议》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
三、城市“健康水工程”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天然矿泉水(GB 8537-1995)、纯净水(GB 17324-1998)、优质饮用水(CJ 94-1999)、管道直饮水(CJ 94-1999)的水质标准。
四、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从事城市“健康水工程”的企业的水质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监测情况。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从事城市健康水工程企业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卫生状况、规章制度、水样水质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每年不定期对我市所有登记注册的从事城市“健康水工程”的企业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抽样检查,对抽样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终止履行《经营协议》。
五、凡采用专用管道直接供给城市居民的直饮水,必须采用循环方式供水。由于停电、设备检修、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停水,从事城市“健康水工程”的企业要提前48小时通知用户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及时提供给用户桶装水。
六、从事城市“健康水工程”的企业要建立健全水质日常规检测制度,每日对供水水质进行日常规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每周进行周常规检测,并将周常规水质检验报告报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从事城市“健康水工程”的企业要定期按要求对蓄水水箱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等存档工作。
八、从事城市“健康水工程”水质检测人员、生产岗位人员应经过卫生知识和水处理专业培训,在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每年的体检次数不得少于一次,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九、对于新投入城市“健康水工程”的专用材料和设备,在使用前要经市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认证,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新建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外直饮水管网材料费、工程建设费应包含在售房价格中,不得另外列项收费;改造住宅工程中直饮水管网材料费、工程建设费由开发商承担,不得向用户收费。
十一、城市“健康水工程”水价,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十二、其他未涉及到的城市“健康水工程”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按照《包头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蒙公网安备1502040200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