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务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对应 职责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
政策 |
政策与规范性文件 |
—— |
涉水政策及包头市水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水务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各责任科室 |
按照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 |
|
政策解读 |
—— |
水务行业相关重大政策文件解读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
行政法规 |
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水务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各责任科室 |
按要求及时做好政策解读 | ||
|
政府预算、决算 |
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 |
水务系统预算、决算公开报告及公开表 |
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
1.法律 2.行政法规 |
接到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二十日内 |
部门及各预算单位 |
法定公开 |
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预决算公开平台 2.政府网站 |
√ |
计财科 |
收到市财政部门预决算批复文件后,对局属各预算单位预决算情况进行批复,并按照公开时限及时在自治区预决算公开平台和水务局门户网站对部门及交通局本级本年预算及上年决算情况进行公开。 | |
|
机构职责
|
人员编制 |
机关职能、机构领导、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市水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 ||
|
机构职能 | ||||||||||||||
|
单位简介 | ||||||||||||||
|
领导简介 | ||||||||||||||
|
联系方式 | ||||||||||||||
|
执法信息 |
双随机、一公开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结果、“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 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法规 |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 |
市水务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水政科 |
按要求及时公开 | ||
|
执法公开 |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承诺书、权责清单、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及救济渠道、行政执法人员名单、行政执法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力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倒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十二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行政法规 |
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
市水务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各责任科室 |
及时公开 | |||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渠道、时限;依申请公开的程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监督与投诉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水务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各责任科室 |
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
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市水务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水务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各责任科室 |
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内容 | |||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
水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水务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水政科 |
编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
|
新闻发布 |
时政要闻、水利要闻、通知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水务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各责任科室 |
编制发布新闻及通知公告 | |||
|
政务服务 |
服务对象、办理形式、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基本信息、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地点、收费信息、受理条件、设定依据、常见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水务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各相关科室 |
维护和更新公开的政务服务信息 | |||
|
网站年度工作报告 |
按照政府网站工作有关要求,公开年度报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
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
行政法规 |
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水务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在门户网站按年度公开 | |||
|
其他信息 |
依法应公开的其他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市水务局 |
法定公开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各责任科室 |
及时公开 | |||
字体
打印
关闭
蒙公网安备1502040200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