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完善计划用水举措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1-01-04
资料来源: 包头市水务局
各供水企业、用水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完善计划用水,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城市供水中原非居民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核定期由按月核定变更为按年核定。
二、城市供水中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执行标准由原五个档次变更为四个档次;第1档水量为定额(计划)水量,第2、3、4档水量分别为超出定额(计划)20%(含)以下、20%至40%(含)、40%以上的水量部分,在原水价标准基础上分别加1、2、3倍收取超定额(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三、进一步完善节约用水信息系统建设,2021年实现用水计划申报、核定、下达等环节线上办理,确保用水单位少跑路。
计划用水咨询电话(工作时间):0472-5909158
包头市水务局
2020年12月28日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蒙公网安备1502040200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