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务局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和监督管理权限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3-01-16 资料来源: 包头市水务局

九原区、东河区、青山区、昆都仑区、稀土高新区水务(农牧)局: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提高我市水土保持工作监管力度,全面扭转水土保持监管前期工作滞后的局面,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49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现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和水土保持监管权限进行进一步明确。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验收备案

1.区级发改和工信部门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验收备案。

2.市级或区级发改和工信部门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验收备案。

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

1.区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日常监督管理、资料整理和上报工作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配合做好年度监督检查和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工作。

2.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完成辖区内水利部、自治区水利厅下发的图斑核查、认定和查处整改工作。

三、其他事宜

各地要做好水土保持审批验收和监督管理权限的承接工作。一是优化审批服务,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二是严把审批关,确保审批质量,对可能产生严重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前,要进行现场勘察;三是积极与发改和工信等部门沟通协调,主动服务,避免生产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想象发生;四是进一步加强项目日常监管、验收核查等相关水土保持工作。

 

 

包头市水务局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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