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包头市城镇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推进城镇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和超定额超计划管理,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按照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新时代治水思路及“四水四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水务局、市发改委联合制定印发了《包头市城镇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二、政策依据
一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7年10月12日印发的《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
二是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和水利厅于2018-08-07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内蒙古自治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894号)。
三、主要措施
《制度》包括实施范围、定额标准、主要内容、保障措施和要求四个方面,现将几处主要工作措施解读如下:
(一)实施范围
包括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年用水量5000m³以上(含5000m³)非居民用水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暂不执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二)定额标准
用水定额依照现行《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没有涵盖的行业或者标准低于国家行业标准的,应选用国家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国家和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均未覆盖的行业或者使用定额难以确定水量的,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确定的水量进行累进加价。
(三)主要内容
1.城镇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将征收累进加价水费。
2.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自治区计划用水管理相关规定对城镇非居民用水户进行年度用水计划申请审核、计划下达、执行和考核管理。
3.非高耗水行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执行以下标准:
①定额用水户的年用水量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用水量之内的,执行基本水价。
②实际用水量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用水量20%(含)以内的,超出部分加收0.5倍的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③实际用水量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用水量20%以上至40%(含)时,超出部分加收1倍的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④实际用水量超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用水量40%以上,超出部分加收1.5倍的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
4.“两高一剩”行业及高耗水行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执行以下标准:
①定额用水户的年用水量在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用水量之内的,执行基本水价。
②实际用水量超出定额数20%(含20%)之内的,超出部分加收0.5倍的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③实际用水量超出定额数的20%以上至30%(含30%)时,超出部分加收1倍的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④实际用水量超出定额数的30%以上至40%(含40%)时,超出部分加收2倍的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⑤实际用水量超出定额数的40%以上,超出部分加收3倍的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5.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仅为基本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6.城镇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计量缴费以年度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
7.公共供水企业负责供水范围内非居民用水户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四)保障措施和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城市非居民计划用水管理的实施落实,并负责对本制度计划用水管理方面内容的解释。市发改委负责对本制度价格方面内容的解释。公共供水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用水计量设施安装完善、费用征收管理使用和按时提供拟下达计划用水户清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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